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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》,信托公司除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外,还可受托经营动产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,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、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、财产权,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,进行管理、运用和处分。
(一)动产、不动产信托
1、设备(动产)信托
动产设备的信托是以设备的制造者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,委托人把动产设备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(受托人),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一定目的,对动产设备进行管理和处分,包括落实具体用户,并会同供需双方商定出售或转让信托动产的价格、付款期限等有关事宜,出租动产设备,代理委托人监督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。
2、不动产信托
它是从管理和出卖“土地及地面固定物”为目的的信托。按照信托目的的不同,它可分为管理信托和出卖信托;若按其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房屋信托和土地信托。
(二)财产信托受益权转让
委托人将其所有的财产,包括大型设备、房地产、股权等信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将委托人财产的受益权转让给信托受益人。
(三)财产权信托
1、股权信托
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,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,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。
2、债权信托
即设定信托标的物为债权的信托形式。如,银行可以将其持有的企业或公司的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,由其进行管理、运用和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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